贵阳网·甲秀新闻讯日前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对《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此次提审的《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等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征求各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会议邀请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二审稿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将原第二章“规划引领”修改为“规划与建设”,并将原第三章“城乡融合”调为第八章,其他章节顺延,对整体框架作出了更加合理地调整。
在“规划与建设”章节中,二审稿新增了条款,以进一步明确规划建设的原则。其中明确:“立足村寨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禁止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同时,新增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二审稿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出台相应措施加大对闲置、荒芜耕地集中整治力度。同时,还对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特色产业基地等作出规定。
为给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保障,《条例(草案)》明确:“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改进抽调干部支持乡村振兴的管理模式,落实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同时,出台一系列政策培养乡村本土人才,吸引教育、医疗、科技等人才返乡下乡。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肖达钰莎
编辑:徐冰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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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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