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二:单位不得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于某等人反映贵州某新能源公司欠缴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调查,该单位欠缴140余名职工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00余万元。中心依法向该单位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求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该单位逾期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该单位进行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该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编辑:宋德政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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