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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万元!贵阳出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2022-04-26 08:55:00 来源:贵阳网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4月25日,记者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办法》共12条,主要围绕奖励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3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以下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1.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问题。

5.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7.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0.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以下8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五)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李平平

编辑:汪东伟

统筹:吴亚鹏

编审:干江沄

标签: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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