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甲秀新闻讯近日,贵阳贵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了2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
一、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贵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新区的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1、未与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对研发部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处罚情况: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贵州佳航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贵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岩区贵州佳航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总经理)存在以下问题:1.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情况: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曾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贵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韦鑫
编辑:徐冰娅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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