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讯近日,花溪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魏彩霞法官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杜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一辆,为方便使用车辆,杜先生拟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并向物业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事宜,物业公司称住宅小区安装地下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不予配合办理,多次协商无果后,杜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开展送达工作、快速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原告杜先生称物业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物业公司则以安装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公司属于管理服务方,并非小区供用电设施设备产权人为由拒绝配合。
主审法官翻阅大量法律条文,同时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该案,秉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最终判决:杜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在小区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杜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物业公司应向杜先生出具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备受瞩目的战略性产业。花溪法院依法有效解决此次纠纷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但法官提醒,并非每个小区都具有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因此在购买时,除了考虑自身需求外,也要考虑到充电桩的问题,在购置前可以先去物业和供电部门了解本小区是否符合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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